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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8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812號 原   告 三展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徐文宗間損害賠償事 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陸佰貳拾元 ,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,應徵調解聲 請費新臺幣壹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 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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