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26號
原 告 余文斌
上列原告與
被告育丞石材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,查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伍佰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0
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,應徵調解
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