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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8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837號 原   告 賀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金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谷曉宙間清償債務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零陸拾玖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 11款規定應經調解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,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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