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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8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854號 原   告 杰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一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泰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貳萬玖 仟伍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叁拾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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