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8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868號 原   告 晨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彭幸水 人 原   告 許紹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晨曦大地社區公寓管理委員會等人間損害賠償等 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查報通行系爭土地之面積為何(實際通行面積以測量為準)   ,並以通行面積乘以起訴時該筆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  ,作為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。 二、將自行查報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請求金額,再加上訴之聲明第   二、三、四、五項請求之金額(新臺幣20,489,425元),作   為本件訴訟標的之總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   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