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68號
原 告 晨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彭幸水
人
原 告 許紹勳
上列原告與
被告晨曦大地社區公寓管理委員會等人間
損害賠償等
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報通行
系爭土地之面積為何(實際通行面積以測量為準)
,並以通行面積乘以起訴時該筆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
,作為
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
訴訟標的價額。
二、將自行查報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請求金額,再加
上訴之聲明第
二、三、四、五項請求之金額(新臺幣20,489,425元),作
為本件訴訟標的之總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
裁判
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