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74號
原 告 穩建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俊男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,曾
聲請對
被告陳紓嫻即陳佳鳳發
支付
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
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肆萬伍仟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陸佰伍拾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
繕本逕送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