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82號
聲 請 人 吳孟儒
代 理 人 蔡坤旺
律師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上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、王耀德等人間聲請
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核定為新臺幣参佰肆拾伍萬零貳佰伍拾壹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
新臺幣貳仟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