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62號
原 告 楊育
申
訴訟
代理人 王文成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新瑞僑氣體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
叁拾玖萬肆仟肆佰肆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陸
佰陸拾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