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72號
原 告 嘉信遊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妙娟
上列原告與
被告冠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
公司等人間確認
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萬叁仟玖佰陸拾捌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陸拾玖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