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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9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   告 嘉信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妙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等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萬叁仟玖佰陸拾捌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陸拾玖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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