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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9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978號 原   告 康樂麗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磊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創企業社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  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  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地下二樓3 個停車位之訴訟標的價額。 二、將自行查報上開之請求金額,再加上訴之聲明前段請求之訴   訟標的價額新臺幣2,526,300元,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總價   額,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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