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78號
原 告 康樂麗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磊
上列原告與
被告豪創企業社間
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
系爭訴訟標的價
額,使本院無法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地下二樓3 個停車位之訴訟標的價額。
二、將自行查報
上開之請求金額,再加
上訴之聲明前段請求之訴
訟標的價額新臺幣2,526,300元,作為
本件訴訟標的之總價
額,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