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81號
原 告 泰品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信齊
原 告 永豐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
原 告 許文光
前列泰品建設有限公司、永豐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許文光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信齊
上列原告與
被告劉姿麟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捌萬肆仟捌佰
壹拾玖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伍佰柒拾壹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