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9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984號 原  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捷系統有限公司、邱治平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陸仟肆佰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,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 幣壹仟元外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叁拾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