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84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伯燿
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
上列原告與
被告宇捷系統有限公司、邱治平等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
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陸仟肆佰元,應徵
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,扣除前繳調解
聲請費新臺
幣壹仟元外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叁拾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