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文軒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承森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年度
訴字第345號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為新台幣(下同)608,475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9,915
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游意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