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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文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承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年度 訴字第345號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台幣(下同)608,47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 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意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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