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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保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如虹 上列上訴人與張玲玲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 號損害賠償事件 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3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8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游意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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