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號
上 訴 人 保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如虹
上列
上訴人與張玲玲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 號
損害賠償事件
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30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,8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游意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