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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5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588號 原   告 李羅貴英即新星企業社 被   告 琮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琮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聲明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,當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,視為起訴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2,795,251元,應繳裁判費28,720 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28,220 元,經本院 於民國(下同)104年6月1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該項裁 定已於104年7月16日合法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 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曾柏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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