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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5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596號 異 議 人 即債 務 人 豪威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當豪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相 對 人債 權 人 泰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小欣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      魏翠亭律師       羅文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異議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6 月2 日以104 年度司促字第4688號所發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異議駁回。 理 由 一、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為之,提出異議如逾20日之不變期間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 516條第1項、第518條分別定有明 文。 二、查相對人即債權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聲請本院以民國10 4 年度司促字第4688號對異議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業於 民國104年6月11日送達異議人公司所在地即新竹市○區○○ ○路○號3樓之3,有送達證書1紙為證(見本院司促卷第14頁 ),又異議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義融,於104年6月16日始 變更登記為何當豪,公司所在地仍登記新竹市○區○○○路 ○號3樓之3等情,有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104年 6 月16日竹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、變更登記表各 1份在卷可 稽(見本院訴卷第25頁、司促卷第19頁),足見前揭支付命 令業已合法送達,不因異議人後變更法定代理人而受影響 ,異議人即債務人遲至104年7月21日始具狀聲明異議,有 民事異議狀內本院收狀戳章在卷足憑 (見本院訴卷第3頁) ,依首開規定,顯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,其異議為不合法, 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董怡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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