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1號
原 告 張樂楷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黃憶雯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
律師
被 告 黃偉哲
蕭宏樹
正和機電技術工程有限公司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和怡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續一字第9號全案之刑
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查本件原告認被告黃偉哲、蕭宏樹涉有過失致死等犯罪嫌疑
,而提出刑事告訴,刻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
辦中。查被告黃偉哲、蕭宏樹是否涉及過失致死等犯罪嫌疑
,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
裁判,
非俟刑事訴訟終結,其
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
之必要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
書記官 蕭宛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