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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6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661號 原   告 張樂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憶雯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律師 被   告 黃偉哲       蕭宏樹       正和機電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和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續一字第9號全案之刑 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查本件原告認被告黃偉哲、蕭宏樹涉有過失致死等犯罪嫌疑 ,而提出刑事告訴,刻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辦中。查被告黃偉哲、蕭宏樹是否涉及過失致死等犯罪嫌疑 ,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非俟刑事訴訟終結,其 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之必要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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