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1號
原 告 張樂楷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黃憶雯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
律師
被 告 黃偉哲
蕭宏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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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林佑珊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和怡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○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
。
理 由
一、
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撤銷之,民
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前於民國106年1月26日以被告黃偉哲、蕭宏樹涉有過失
致死等犯罪嫌疑,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
,被告黃偉哲、蕭宏樹是否涉及過失致死等犯罪嫌疑,確有
影響於
本件民事訴訟之
裁判,而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
序。
惟被告黃偉哲、蕭宏樹所涉
上開犯嫌,業經臺灣新竹地
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11月14日以106年度偵續二字第
2號為不起訴處分,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6年12月18
日以106年度上聲議字第9790、9791號
駁回再議之聲請而告
確定,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即無繼續停止之必要,
爰依
前揭規
定,撤銷本院106年1月26日所為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186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
書記官 王恬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