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33號
原 告 欣新光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律憲
被 告 威力沛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功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
聲請核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
內聲明
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,以原告支付命令
之聲請,視為起訴,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,曾繳納裁判
費新台幣(下同)500 元,尚欠繳納裁判費6,880 元,經本
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
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原告之訴,該項裁定已於
104 年8 月2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,第95條,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敏俐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吳月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