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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7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酌減違約金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769號 原   告 林中耀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被   告 昌禾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財 被   告 楊勝翔 上列當事人間酌減違約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是以, 當事人兩造間如明示就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,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者,為原告之當事人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起 訴,否則雖向原為法定管轄之法院起訴者,亦應認為無管轄 權,法院即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經兩造合意管轄 之法院。 二、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所簽訂之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、房屋預 定買賣合約書起訴請求本院酌減違約金,而系爭土地預定買 賣合約書第20條約定:「因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,雙方同意 以土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」;另系爭房屋 預定買賣合約書第30條亦約定:「因本契約所發生之爭訟, 雙方同意以房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」,有 預定買賣合約書2 份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5頁反面、第28 頁),顯見兩造間就本件訴訟事件已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為買賣房地所在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,揆諸首揭法律規定 及說明,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。是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榮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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