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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7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785號 原   告 德明萬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軒農 被   告 千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啟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6萬1,273元,應繳裁判費1萬7,533元 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7, 033元,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 送達 5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該 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21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董怡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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