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5號
原 告 德明萬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軒農
被 告 千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啟民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
條第1 項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原告原
聲請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
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6萬1,273元,應繳裁判費1萬7,533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7,
033元,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
送達 5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該
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21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原告
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
法 官 郭松濤
法 官 王凱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董怡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