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33號
原 告 李竹川
訴訟
代理人 蔡伊雅
律師
被 告 鳴聲電氣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秀鑾
訴訟代理人 張玉琳律師
彭火炎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10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法定代理人」記載,應更正
為「法定代理人 陳秀鑾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、正本有漏載法定代理人「陳秀鑾」
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筱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