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8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833號 原   告 李竹川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 被   告 鳴聲電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鑾 訴訟代理人 張玉琳律師       彭火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10日所 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法定代理人」記載,應更正 為「法定代理人 陳秀鑾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、正本有漏載法定代理人「陳秀鑾」 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