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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8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04年度訴字第833號 上 訴 人即 原   告 李竹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鳴聲電氣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 第833 號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500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,7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筱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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