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33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李竹川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鳴聲電氣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
第833 號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500 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75,750元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
書記官 陳筱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