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3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詩華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侯鼎丞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昇億開發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關羽翔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9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
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05年6月21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
於105年7月5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張懿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