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80號
原 告 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博仁
訴訟代理人 沈振華
陳思哲
吳秋惠
被 告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
司
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報酬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「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
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
文書證之。」民事
訴訟法第24條規定甚明。當事人就
合意管轄之約定,具有排
他性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仍應以合意管轄法院為有權受理
訴訟之法院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
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28條第
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依
兩造所簽訂之事業廢棄物處
理合約書第10條管轄法院
約定:「甲乙雙方如違反上述各項條款,而導致其中一方蒙
受損失,如經書面通知十日後,仍未獲得合理解決時,甲乙
雙方得依法追訴,並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」
等語,此有事業廢棄物處理合約書附卷
可稽,足見兩造已就
雙方間契約糾紛涉訟時,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
管轄法院,
揆諸前開說明,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
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
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李慧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