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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立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瑞雲 訴訟代理人 羅紹烘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裕香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魏桔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肆佰零貳萬玖仟零柒拾壹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陸萬壹仟參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國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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