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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原   告 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蔭民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 複代理人  林佳真律師 被   告 新竹市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陳耀南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      林瑩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 ,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恬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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