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7號
原 告 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蔭民
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
律師
複代理人 林佳真律師
被 告 新竹市警察局
法定代理人 陳耀南
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
林瑩姮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
,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
書記官 王恬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