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7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傳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夏偉鵬
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
律師
複代理人 李建昇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東華影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曼君
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
二時,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兩造並應逾5 日內就
下列事項陳報,並提出相關證據:
一、兩造約定貨款給付係以美金計價、以美金支付或係新臺幣支
付?
二、原告請求修模費用、重工費用以美金計價、以美金支付或係
新臺幣支付?
三、原告應提出支付貨款證明。
四、原告應提出民國104年2月5日1美金換算新臺幣匯率牌告價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謝國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