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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傳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夏偉鵬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複代理人  李建昇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東華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曼君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 二時,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並應逾5 日內就 下列事項陳報,並提出相關證據: 一、兩造約定貨款給付係以美金計價、以美金支付或係新臺幣支 付? 二、原告請求修模費用、重工費用以美金計價、以美金支付或係 新臺幣支付? 三、原告應提出支付貨款證明。 四、原告應提出民國104年2月5日1美金換算新臺幣匯率牌告價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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