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7號
上 訴 人 東華影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曼君
被
上訴人 傳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夏偉鵬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7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
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07 年1 月4 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
已於107 年1 月22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在卷
可
憑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謝國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