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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上 訴 人即 原   告 羅森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的寵物天堂有限公司、承佛寺等人間因 104年度重訴字第22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柒佰貳拾壹萬參仟玖佰壹 拾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捌仟柒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慧娟 計算式: 一、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土地面積(平方公尺)總計:   153.77+871.60+39.18+33.80+20.92+8.59+166.26+72.00+   1174.13+654.15+18.39+66.26=3279.05(平方公尺)。 二、公告現值:   每平方公尺2,200元。 三、訴訟標的價額(面積×公告現值):   3279.05×2,200=7,213,910(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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