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26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羅森
訴訟
代理人 張鴻欣
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的寵物天堂有限公司、承佛寺等人間因
104年度重訴字第226號
拆屋還地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
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柒佰貳拾壹萬參仟玖佰壹
拾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壹拾萬捌仟柒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李慧娟
計算式:
一、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土地面積(平方公尺)總計:
153.77+871.60+39.18+33.80+20.92+8.59+166.26+72.00+
1174.13+654.15+18.39+66.26=3279.05(平方公尺)。
二、公告現值:
每平方公尺2,200元。
三、訴訟標的價額(面積×公告現值):
3279.05×2,200=7,213,910(元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