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3號
原 告 煒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聖堯
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
律師
被 告 耀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浩
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違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
十時十分,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李慧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