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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43號 原   告 煒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聖堯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被   告 耀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浩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 十時十分,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慧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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