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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敵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冠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駿軒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凱昇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月雲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宥晨即林仲正 上列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拾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,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 逾期未補正,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:(一)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(二)第一審判 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。(三)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(四)上訴理由。上訴 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(一)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 由。(二)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;次按提起上訴,如 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,原第一審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 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1條、第442條第 1、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玆上訴人不服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44號損害賠償事件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,有主文所示應補正事項,爰依前開規定, 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正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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