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吳敵
視同
上訴人
即 被 告 冠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溫駿軒
被上訴人
即 原 告 林凱昇
兼
法 定
代 理 人 黃月雲
被上訴人
即 原 告 林宥晨即林仲正
上列上訴人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拾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
棄或變更之聲明
暨上訴理由,並依
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
逾期未補正,即以裁定
駁回其上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原第一
審法院為之:(一)
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(二)第一審判
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。(三)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
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(四)上訴理由。上訴
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(一)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
由。(二)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;次按提起上訴,如
逾
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,原第一審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
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
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1條、第442條第
1、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玆上訴人不服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44號損害賠償事件第一
審判決提起上訴,有主文所示應補正事項,
爰依前開規定,
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正,
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謝國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