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亞洲世界電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植基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,因本院
104 年度重訴字第9 號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33,795,466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64,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
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
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敏俐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吳月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