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6號
聲 請 人 宋囷華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0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
所載之證券,因遺失,前
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90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
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
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290 號公示催
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 月3 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
本件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
書記官 許榮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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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股票 104 年度除字第1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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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種類│張數 │股數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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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│86ND0000000-0 │ │1 │1000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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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│87NX0000000-0 │ │1 │35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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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3│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│88NX0000000-0 │ │1 │135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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