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62號
聲 請 人 王品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美華
訴訟代理人 胡淑甄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乙紙,因遺失前
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1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
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
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7月8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裴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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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62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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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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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王品國際旅行社│
有限責任新竹第一│104年3月1日 │100,000元 │LA0000000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王美華│信用合作社香山分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社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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