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8號
聲 請 人 劦晟特殊鑄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秀雲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1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
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00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
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
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00 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7 月15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許榮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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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7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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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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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達美機械工程有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│103年7月5日 │58,397元 │QW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邱桂英 │竹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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