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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8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美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榕 代 理 人 黃名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7日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遺失,前 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4 年 4 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7 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 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昕陽診所張漢民│華南商業銀行六家│104年2月28日│35,000元 │LD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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