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06號
聲 請 人 柯啟祥
代 理 人 蘇慧貞
上列
聲請人因遺失股票,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
9 月14日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浩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浩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
表所示之股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4 年度司催字第
132 號
公示催告,並於104 年5 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
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
所示股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32 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8 月14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弘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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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股票 104 年度除字第206 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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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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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澔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103-ND-0000000-0 │ │1 │1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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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澔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103-ND-0000000-0 │ │1 │1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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