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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大宇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禮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 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2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備 註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│第一商業銀行│103 年9 月│10,500元 │EA0000000 │ │ │ │扶助基金會新竹分事務所│新竹分行 │12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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