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31號
聲 請 人 科雷帝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國威
代 理 人 陳慧蘭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9日
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即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遺失
,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33 號
公示催告,並於
民國104 年5 月6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。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
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
無效。
二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33 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8 月5 日屆滿,
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曾柏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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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司催字第13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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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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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明達科技工程股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│104年2月5日 │18,900元 │ZA0000000 │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陳鴻│竹科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鈞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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