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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23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104年度除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科雷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威 代 理 人 陳慧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9日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即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遺失 ,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33 號公示催告,並於 民國104 年5 月6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 無效。 二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33 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8 月5 日屆滿,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司催字第13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明達科技工程股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│104年2月5日 │18,900元 │ZA0000000 │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陳鴻│竹科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鈞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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