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88號
聲 請 人 泰立電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任文龍
代 理 人 洪晴晴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0日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民國104年度司催字第259號
公示
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0日屆滿,
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兆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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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28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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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︵新台幣︶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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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尹碩有限公司 │台新國際商業銀行│104年7月5日 │28,350元 │EE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南寮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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