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9號
聲 請 人 登春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聰慶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1日
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遺失,前
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09 號
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(下
同)103 年10月7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
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09 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1 月7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謝國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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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2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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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 │支票號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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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景菁百貨有限公│
有限責任新竹第│103 年2 月28│45,500 元 │VC263209│ │
│ │司程若屏 │三信用合作社香│日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山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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