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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登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1日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遺失,前 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09 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(下 同)103 年10月7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09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1 月7 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2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 │支票號碼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景菁百貨有限公│有限責任新竹第│103 年2 月28│45,500 元 │VC263209│ │ │ │司程若屏 │三信用合作社香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山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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