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06號
聲 請 人 正弋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鄒秀琦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9日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民國104 年度司催字第188 號
公
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4 日屆滿,
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王恬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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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30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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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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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美得運企業有限│臺灣土地銀行新工│104年7月31日│15,120元 │E00000000 │ │
│ │公司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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