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08號
聲 請 人 南科報關股份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李昱澄
上列
聲請人因遺失支票,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1
月6日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
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
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77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
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
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77號公示催
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4年11月29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
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蔡玉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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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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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 號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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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臺灣銀行新竹科│臺灣銀行新竹科│民國 │新台幣 │FF0000000 │ │
│ │學園區分行 │學園區分行 │88年12月10日│10,000元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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