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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30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南科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昱澄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1 月6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 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77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77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4年11月29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 號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臺灣銀行新竹科│臺灣銀行新竹科│民國 │新台幣 │FF0000000 │ │ │ │學園區分行 │學園區分行 │88年12月10日│10,000元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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