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2號
聲 請 人 金展精技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魏吉良
代 理 人 黃怡華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6日
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民國103年度司催字第318號
公示
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屆滿,
迄今
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
書 記 官 蔡玉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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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3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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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︵新台幣︶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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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泰懋科技股份有│華南商業銀行竹科│103年9月10日│579,339元 │FD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陳小欣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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