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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6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楨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靖文 代 理 人 黃啟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6日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遺失,前 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70 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3 年8 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70 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1 月29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61 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金典文化書局張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│103年8月15日│4,960元 │AA0000000 │ │ │ │素娥 │新社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金典文化書局張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│103年9月30日│42,480元 │AA0000000 │ │ │ │素娥 │新社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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