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2號
聲 請 人 楨彥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靖文
代 理 人 黃啟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6日
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遺失,前
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62 號
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3
年8 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。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
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62 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1月29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弘明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62 號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羅雅齡 │永豐商業銀行光華│103年7月31日│3,302元 │AH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