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6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永鑫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小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遺失,前 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64 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(下 同)103 年11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64 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2 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曾柏方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66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泳翔食品股份有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│103 年8 月9 │12,495元 │AC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姜禮銘 │新竹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