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8號
聲 請 人 視紀電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潘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6日
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遺失,前
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17 號
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3
年11月8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。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
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17 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2 月8 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王恬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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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7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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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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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視紀電子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大眾│103年9月30日│81,900元 │KD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潘安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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