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1號
聲 請 人 向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翁士騏
訴訟代理人 陳錦銀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0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
,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76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
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
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二、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76號
裁
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
上開催告最後登載
新聞紙之日起3個月內,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刊登
新聞紙
等情,
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新聞報1紙為
證,並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。又新聞
紙刊登內容雖漏載支票發票人之名稱「恩亜環保工程有限公
司黃文宏」其中之「亜」字,然關於支票付款人、
發票日、
票面金額、支票號碼、張數等涉及支票同一性辨別之內容均
正確無誤,依其餘刊登內容,仍足特定與裁定公示催告之內
容同一,故此一漏載尚不影響公示催告效力。則本件所定申
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2月20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
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王裴雯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4年度司催字第91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恩亜環保工程有│彰化商業銀行北新│103年5月5日 │13,818元 │JN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黃文宏 │竹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