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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9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向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士騏 訴訟代理人 陳錦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 ,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76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二、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76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3個月內,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刊登 新聞紙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新聞報1紙為 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。又新聞 紙刊登內容雖漏載支票發票人之名稱「恩亜環保工程有限公 司黃文宏」其中之「亜」字,然關於支票付款人、發票日、 票面金額、支票號碼、張數等涉及支票同一性辨別之內容均 正確無誤,依其餘刊登內容,仍足特定與裁定公示催告之內 容同一,故此一漏載尚不影響公示催告效力。則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2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司催字第9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恩亜環保工程有│彰化商業銀行北新│103年5月5日 │13,818元 │JN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黃文宏 │竹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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